本报讯再就业优惠证和失业证今后将统一改为就失业登记证。记者昨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即日开始实行。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者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应当自招用或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就业登记。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可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后未就业的;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的;农民工在本省常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失业的;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其他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失业人员。
办法实施之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仍可按政策规定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审批时间截至2009年12月31日;领取失业证并符合条件的,仍凭失业证申领
失业保险金。
本办法实施之后进行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的,统一发放就失业登记证,原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等证件不再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