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跟单位说好的补偿金,到手后为何少了几千元?原来,个人从单位离职后领的补偿金,也是要缴纳个税的。根据湖北有关规定,个人从离职后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超过6万元可免征个税,否则将按规定计算征收个税。
2009年,湖北省地税局曾发文明确,从2008年起,我省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限额暂定为6万元,超过部门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如果市民工作了十年,单位发了15万元的离职补偿金。那么,这15万元应扣除6万元后按规定缴纳个税。而根据新个税法规定的3500元起征点和相关税率,市民应缴纳个税5000多元。
事实上,近年来,我省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税限额一直在提高:2001年为24000元;从2004年起,提高为4.2万元;到了2008年,这一标准提高到了6万元。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认可,免征个税限额标准的提高符合湖北经济发展的要求,但同时也建议,近两年湖北的工资水平迅速提高,例如武汉,根据湖北省统计局数据,月均工资早已超过三千元,年平均达到四万元。“按照税务总局规定,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这样一来,武汉6万元的标准显然低了。”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补偿金,按照规定将不被界定为补偿金,需按照新个税法相关规定计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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