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底我市失业保险实现市级统筹
2011年12月28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2011年年底前,我市失业保险要实现市级统筹。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是指基金按照统收统支的模式,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据了解,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依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分别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
失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另外,失业人员应当自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送达之日(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延长到仲裁或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登记手续之日起10日内对其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统一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实行全市统一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期限和标准以及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统一按《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市统筹范围内跨县市区转移的,只变更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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