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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骗取失业保险金的行为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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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如何处罚?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为什么要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时限?

  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这样做虽然突破了《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但可以避免因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而导致失业人员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现象。

  规定60日的申领时限,可以给失业人员较为充裕的时间去积极找工作,实现再就业。

  至于计发失业保险金的起始点,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一律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不会因此损害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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