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携带哪些材料?
按照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等有关规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履行什么义务?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是否有时间要求?
有。按照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如果超过这一期限,算自动放弃享受失业保险的权利,以前所累计的缴费年限在下次失业时不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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