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天津市人社局获悉,天津市自今年7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与原发放标准相比,不同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分别上调60元。
新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自2012年7月1日起领取期处于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640元调整为700元;领取期处于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600元调整为660元。
据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7月1日后(含7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7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7月1日后(含7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7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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