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算就业?怎么算失业?失业的标准究竟是什么?最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重新界定就业与失业标准:“就业人员”指在男16至60岁、女16至55岁的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失业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界来划分就业与失业,增强了可操作性。按照民政部2002年7月1日公布的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的城市是深圳市,为290元至344元,最低的是南昌市,为143元,北京290元、上海280元、天津241元、重庆185元、广州300元。今年6月,上海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月280元调整到290元,这意味着该市每月收入低于290元的劳动者即为失业人员。
重新界定就业与失业标准意义重大。有关专家指出,失业是经济社会的一个重要概念。依据《劳动法》,劳动者在失业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过去20年间,有关部门在提及就业问题时习惯用“下岗”来替代“失业”,如果一个人下岗了没有被界定为失业,很可能就无法获得有关待遇。失业标准的明确化,一方面极大地方便了有关地方和部门及时、准确地界定劳动者的就业状况,另一方面,失业者的失业客观状况得到承认,从而依法获得救济和社会保障的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包括中国在内,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将有关失业问题的数据作为衡量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新标准的确立增强了失业指标的科学性。
据介绍,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能够满足在一般情况下对失业的保障,但在发生大量失业的紧急状况时,则面临两个挑战:一是企业平常缴了失业保险费,此时裁员本应无可非议,但如果同意企业进行大批裁员,失业保险乃至社会稳定都难以承受。二是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就业状况差异较大,如果不分行业和地区,进行全国性的预警并实施统一的应急措施,不切实际。要使失业保险在关键时刻发挥更大作用。因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人士建议对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进行补充性修改和完善,增加两方面内容:其一,在失业预警情况下,授权省级政府决定,失业保险金可在规定时间内,用于企业保持就业稳定有关项目的开支,用于对困难群体的生活、就业的援助。其二,在失业预警情况下,省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影响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暂缓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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