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太原市失業保險中心了解到,太原市進一步規范明確了領取失業保險金相關程序。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5種情形可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據介紹,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5種情形包括: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如用人單位以暴力等手段強迫勞動,或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同時,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還要滿足兩個條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失業人員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接收到用人單位報送的有關材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資格審核認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至30日,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資格認定手續。確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以失業人員累計的繳費時間確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應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據了解,太原市城鎮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自2011年4月1日起,調整為現行標准,一類每人每月700元(迎澤區、尖草坪區、杏花嶺區、萬柏林區、晉源區、小店區、古交市),二類每人每月640元(清徐縣),三類每人每月580元(陽曲縣),四類每人每月520元(婁煩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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