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失业保险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之后与失业保险制度诸方面的关系,主要包括:
用人单位和职工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组织联系方面的关系;
用人单位和职工在立法和制度范围内所享有的权益;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情况和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以及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失业保险机构所记载管理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档案关系;
用人单位和职工持有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制发的失业证或失业保险手册等。
通常所说的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就是指职工从甲地转移到乙地之后,过去参加失业保险情况和缴费年限继续有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继续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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