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规定,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是按照如下程序接续的:
(1)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
(2)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3)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的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
(4)对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下岗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方便下岗失业人员继续参保缴费。
(6)对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实施医疗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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