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失业保险争议,主要表现以下几方面:
一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好代扣失业保险费义务,代扣数额比劳动者个人认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要多,从而产生争议。
二是用人单位未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延迟出具证明,影响了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从而产生争议。
三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要求,主动告知本单位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使劳动者因超过地方法规规定的申请期限而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从而引起争议。
如何处理这类争议,《失业保险条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这些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因为它不是用人单位和个人履行有关劳动法律时产生的争议,比如事业单位不是《劳动法》适用范围,因此,其与劳动者之间的任何争议都不属于劳动争议。
这类争议也不是行政争议范畴。因此,在现行的条件下,当这类争议发生之后,只能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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