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记者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获悉,根据《关于应对物价上涨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补助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2〕2号),我市领取失业金人员的失业金与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联动,领取失业金随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或回落。
据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处的工作人员介绍,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月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者超过4%时,启动联动机制,从第4个月开始,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补贴,补贴标准计算公式为:每人每月补贴额=本人同期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上月月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同比指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月度同比涨幅回落到4%以下,终止联动机制,从第4个月开始停止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补贴。
据了解,为全面落实此项政策,做好因物价上涨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补贴工作,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开发了相应的信息系统管理模块,按月将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录入到就业工作规范化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系统根据设定条件,自动判断是否应当发放价格补贴,并计算出应发放价格补贴标准,经审核确认后支付,确保物价上涨后及时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补贴。
据了解,目前我市有3000多人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依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发放;满10年及以上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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