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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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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失业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失业保险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应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第二十条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按规定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费年限予以扣除。

  本规定施行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当地实施失业保险前按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二十一条失业保险金按被保险人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费,按不超过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10%的比例,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给。具体标准由各市参照当地职工平均门诊费水平及其他有关因素确定,不享受失业保险金时即行停止。被保险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的,在所在市、县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同意的医院住院治疗,其医疗费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不超过医疗费50%的补贴。

  当地实行社会医疗保险后,上述医疗费改由社会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且符合国家的省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女职工生育补助金。

  当地实行女工生育保险后,上述补助金由女工生育保险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其家属丧葬费和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金、救济费。

  第二十五条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费必须由本人按月领取,无特殊理由的过期不补发;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未领取的,按已重新就业处理。

  第四章失业保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职工失业时,按以下程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一)凭原用工单位出具的失业证明和提供的有关材料,在离开单位或劳动争议结案后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输失业登记手续,由劳动行政部门审定后发给省劳动厅统一印制的《失业证》;

  (二)在输失业登记手续后30日内,凭《失业证》和身份证到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有关手续;

  失业保险待遇从办好手续的下月起由失业的被保险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发放。

  第二十七条失业的被保险人原单位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同的,若户籍在本省,可由原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戒其指定的机构将其可享受的全部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费一次性转给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发放;若户籍不在本省的,由原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负责发放。

  第二十八条失业的被保险人应自觉接受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积极参加就业训练等再就业服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失业的被保险人重新就业时,用人单位负责收回《失业证》,并交回发证机关予以注销。介绍就业的部门或中介机构、用人单位要及时向社会保险部门通报。

  第三十条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的30日内,必须向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失业保险申报手续;单位变更、终止(撤销)或被保险人增减、变动时,必须向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变更、终结失业保险关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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