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国家审计机关贪污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审计。
各级社会保险部门应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的预、闲情逸致算,会计统计,及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失业保险行政热潮和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被保险人和工会组织有权监督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监督劳动部门按规定发给《失业证》和提供职业介绍、就业训练等再就业服务。
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部门有权对单位和被保险人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费等有关情况进行稽查,有权对失业的被保险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接受再就业服务和再就业有关情况进行稽查。
第三十五条单位和被保险人有权向社会保险部门查询本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有权向劳动部门查询就业训练等再就业服务情况。社会保险部门和劳动部门应当提供相应的咨询、查询服务。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单位逾期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部门通知其开户银行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0.1%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金,拒不缴纳者,社会保险部门依法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单位虚报、匿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偷、漏缴失业保险费的,一经查出,社会保险部门应立即追回应缴的失业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虚报、冒领失业保险待遇的,一经查出,社会保险部门应如数追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璀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接规定将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或滞纳金全部存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的;
(二)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
(三)挪用促进再就业费用的;
(四)违反促进再就业费用使用管理规定,造成损失的;
(五)擅自增加或减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或滞纳金的;
(六)随意提高失业保险管理费和促进再就业费的提取比例的;
(七)擅自改变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或享受期限的;
(八)拒绝上缴失业保险调剂金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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