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单位与被保险人之间因失业保险事项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单位和被保险人对社会保险部门或劳动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春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诉讼。单位和被保险人逾期即不申请复议、也不提出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社会保险部门或劳动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失业保险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统一管理。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粤单位由省社会保险部门直接管理,也可以委托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管理。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第十七条所指非自愿性失业是指排除以下情形以外的失业:
(一)自动离职(含自动离职而被除名者);
(二)因个人原因由被保险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所指“适当职业”是指排除以下情形以外的职业:
(一)该职业与被保险人的能力不相适合:
(二)接受该职业必需变动住址,而这种变动有困难者;
(三)就业单位提供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6年5月14日颁布的《广东省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