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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失业保险金可用于就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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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张家口市正式下发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实施意见。该意见在确保落实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使用失业保险基金进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支持企业开展转岗培训和技能培训,帮助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张家口:失业保险金可用于就业培训

  张家口出台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实施意见

  近日,张家口市正式下发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实施意见。该意见在确保落实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使用失业保险基金进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支持企业开展转岗培训和技能培训,帮助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据了解,失业保险基金促就业的支出范围包括:对履行缴费义务、改制以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转岗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每培训一人补贴400元,但补贴总额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总额的15%。对履行缴费义务、裁员人数低于在岗职工总数的5%并承担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任务的大型企业,有计划地组织职工开展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或相关凭证的,可给予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取得职业资格等级分类,取得初级工资格(含特种操作和未划分等级的培训凭证)的补贴标准为400元/人,取得中级工资格的补贴标准为600/人,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资格(含技师、高级技师)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补贴总额不超过该企业上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5%。

  自该意见实施之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满后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就业,符合“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4050”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失业,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企业复转军人、单亲家庭、烈士直系亲属中的失业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主动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活动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7至12个月的,可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经办机构申请求职补贴。补贴金额暂定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3倍。

  对履行缴费义务、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清算期间需要安置的待岗人员,参加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活动的,可按月发给求职补贴,期限为3个月。补贴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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