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现行的强制缴纳保险中,失业险是缴纳标准是什么?哪些情况下,参保职工可以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办发〔2011〕31号)规定:
(一)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本市户籍劳动者、2011年4月1日以后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及其用人单位,从2011年4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统一为:职工个人为本人工资的1%,用人单位为该类职工工资总额的2%。
(二)2011年3月31日前已以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及用人单位,从2011年4月1日起,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费,用人单位按该类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费。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以下三种情况下,参保职工可以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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