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失业了,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况,可以使用失业保险金: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缴费满1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和求职证明以及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失业保险金从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十堰市劳动部门按月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为24个月
按照规定,目前,十堰市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市城区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十堰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即每月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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