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区失业保险缴费1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每月失业金上涨了38元。2008年12月31日,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沈阳市内12个区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每月失业保险金上涨至500元。
沈阳市劳动保障部门表示,此次调整沈阳市失业保险金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及《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整的。从2009年1月1日起,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462元调整到500元;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下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403元调整到440元。
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同样上调,由每月403元调整到440元;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下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358元调整到390元。
此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人每月给予医疗补助金30元,随失业保险金一并按月发放。(来源: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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