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我市下发《关于调整扬州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上下限的通知》,决定从6月1日起,市区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最高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月,最低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即520元/月。《通知》一经发出,立刻受到了广大市民,尤其是失业人员的广泛关注。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金满一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我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个人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凭医疗保险申报表或缴费凭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参保费发放到失业保险金个人账户。自参保缴费之月起,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市民应值得注意的是,从去年7月1日起,原享受门诊医疗补助及医疗补助金的规定不再执行。
另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且同时停止支付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拒绝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来源:扬州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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