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我市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调整为1056元。在此执行期间,如我市颁布实施新的《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将按新的规定执行。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80%。我市上年度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320元,因此,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我市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调整为1056元。
据了解,2011年我市共发放失业保险金65306人次,金额达5970万元。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员工自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后,凭失业证和身份证到失业保险机构逐月领取失业救济金。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计算标准,按其连续工作年限每满6个月计发1个月的失业救济金,但最高不超过24个月。(文章来源: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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