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沈阳市
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我市决定从2012年7月1日起对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如下: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蒲河新城、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630元调整到770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720元调整到880元。二、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525元调整到630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600元调整到7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