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至明年6月30日止,深圳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调整为1056元。在此执行期间,如果深圳颁布实施新的《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将按新的规定执行。另悉,《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条例》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将突破户籍限制,将非户籍人员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根据1996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80%。深圳上年度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320元,深圳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由目前的880元上调176元,为1056元。
新的《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条例》自明年1月1日实施。条例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职工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特区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按照规定标准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将以本市月最低工资作为纳费标准,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2%,职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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