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失业保险条例》
人群涵盖:
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工”
根据《条例》规定,该《条例》覆盖的人群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五类用人单位和人员(以下称职工):一是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二是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三是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职工;四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五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条例》规定,职工应当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本人工资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缴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条例》第55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在本条例实施后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领取期限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领取期限:
最长为24个月
《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对于事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登记失业时,女性不满40周岁、男性不满50周岁,缴费时间1~4年的,每满1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满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6个月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失业人员在登记失业时,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期限为1个月;满1年以上的,超过一年的部分,每满6个月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发放标准:
不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条例》还规定,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一至第十二个月,失业保险金按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四十五计发;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按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35%计发。失业保险金低于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条例》规定,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本条例实施后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未满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计发。
《条例》还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特殊照顾:
失业女性计划生育当月领取3倍失业保险金
《条例》对一些特殊情形和特殊人群给予了特别规定。《条例》规定,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按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三倍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
《条例》还规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处于无配偶状态或者其配偶处于失业状态,且有未满十八周岁子女的,每月按照本人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百分之二十加发失业保险金,至相应情形消失时停止。
《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本次核定的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额。
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额按照失业人员死亡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与尚未领取期限之积计算。
丧葬补助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六倍计发。
同时,《条例》规定,失业人员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农民工失业保险金:
标准和时限均按条例实施取代以往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条例》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在本条例实施后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领取期限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同时有在本条例实施前按照农民合同制工人办法参加失业保险时间的,该时段对应的失业保险金按原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的计发办法发放。
《条例》规定,本条例实施当月处于参保状态的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在本条例实施后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本条例实施后的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2个月的,实施后的累计缴费时间与实施前的连续缴费时间合并,失业保险金按照原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计算;本条例实施后的累计缴费时间满12个月,但本条例实施前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的,实施后的累计缴费时间与实施前的连续缴费时间合并,失业保险金按照本条例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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