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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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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目前我国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制度的关系来看,基本上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模式:差异模式与统一模式。其中统一模式又可根据农民工缴纳保险费的不同分为政府推动型模式和农民工自主选择型模式。

  我国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已成为中国城镇劳动力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且比例不断上升。然而在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背景下,农民工同样面临失业风险。为此,1999年国务院决定将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畴。那么,农民工对失业保险制度的潜在需求情况如何?现行的供给制度是否能够满足农民工的需求?

  从目前我国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制度的关系来看,基本上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模式:差异模式与统一模式。其中统一模式又可根据农民工缴纳保险费的不同分为政府推动型模式和农民工自主选择型模式。

  差异模式

  差异模式就是对农民工的失业保险与城镇职工的失业保险区别开来。具体来看,中国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就是这种模式:“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如果农民工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在满足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前提下,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目前中国绝大部分省市对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采用的就是这种差异模式。以山西省为例,差异模式下农民工失业保险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相关规定的对比。从中可以看出,由于农民工个人没有缴纳1%的失业保险费,导致其生存保障的水平远远低于城镇职工,并且在促进再就业的服务待遇上处于缺失状态。

  统一模式

  统一模式即是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在失业保险的缴费与待遇方面的规定完全统一起来,目前中国个别地方实行这种模式。如江苏省苏州市2006年4月1日开始,对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实行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政策。

  这种统一模式是由政府推动的,本质上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即农民工要参加失业保险,在所在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础上,本人必须缴纳与城镇职工相同的费率,进而获得相同的失业保险待遇。而自由选择型的统一模式是指:对于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而言,在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础上,若本人缴纳l%的失业保险费,则可享受与城镇失业者同样的失业保险待遇;若本人不缴纳1%的失业保险费,则只能领取一次性的失业补助金,福建省在2006年9月1日起采用的就是这种模式。这种自由选择模式本质上是对农民工实行“双轨制”的失业保险制度。

  综合上述两种统一模式可以看出,不管是哪一种类型,对于农民工而言,要想同时获得生存保障与促进就业的保障一完整的失业保险,即要像城镇职工一样,个人必须缴纳1%的失业保险费。虽然有些地区已经采取了这种统一模式,但这些地区占全国的比率还是非常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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