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从太原市失业保险中心了解到,太原市进一步规范明确了领取失业保险金相关程序。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5种情形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据介绍,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5种情形包括: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如用人单位以暴力等手段强迫劳动,或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同时,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还要满足两个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失业人员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收到用人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资格审核认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至30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认定手续。确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以失业人员累计的缴费时间确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应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据了解,太原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自2011年4月1日起,调整为现行标准,一类每人每月700元(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二类每人每月640元(清徐县),三类每人每月580元(阳曲县),四类每人每月520元(娄烦县)。(来源:《太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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