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有哪些?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即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职工按规定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
这些情况下,失业保险金将停发
除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后,失业保险金会停止发放外,失业人员如果重新找到工作,或者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开始享受退休金了、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等情形下,社保经办机构也会停止对其发放失业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为24个月
按照规定,目前,十堰市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市城区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十堰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即每月525元。因病住院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报销30%—50%的医疗诊治费,报销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培训和介绍等项服务,参加职业培训合格和接受职业介绍的,审核有效证件后发给职业培训补贴费和职业介绍补贴费,职业培训补贴费和职业介绍补贴费分别不得超过本人领取的3个月和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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