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三个必要条件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领取等相关热点问题,一直受到广大网民普遍关注。2007年12月27日15时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劳动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尹志远和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司长吴道槐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介绍提高最低工资、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健全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工作的有关情况。
[主持人]您能跟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样的人能申领失业保险金,目前的政策对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吴道槐]按照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主要有这么几项:首先,申领人员在职的时候应该是其所在单位和本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并且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缴费年限最低应该达到一年以上,这是一个基本条件;二是,申领人不是因为本人意愿而造成的失业;三是失业以后本人有求职的愿望,还想再找工作,他到职业介绍所登记,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等,如果本人不愿意再就业的,就愿意在家里待着,没有就业愿望的也不行。这些是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失业保险条例》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核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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