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咨询:
我和丈夫于1986年结婚,我们共有房产一套、汽车一辆。2010年底,我丈夫所在的单位被卖出而与职工解除了劳动关系,单位一次性给了我丈夫20万元的“买断工龄款”,其中包括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补助金。我想请问,如果我起诉离婚,这“买断工龄款”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观点:
“买断工龄款”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买断工龄款”实际上是一种“失业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对其所做的贡献,在劳动者失业后为了保障其基本生存需要而给予的一次性补偿款。这种补偿与劳动者平时正常性的工资收入、奖金补贴等劳动报酬有着本质的区别。对劳动者来说,买断工龄款是劳动者以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期待收入为代价换来的,同时,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劳动者失去工作也就等同于生存面临危机,这使买断工龄款具有较强的专属性,因此“买断工龄款”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虽然“买断工龄款”“辞职补偿金”等特殊而又常见的财产形式未在新修改的婚姻法中提及,但从该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来看,体现了将一些具有严格人身专属性的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作为夫妻个人财产的立法思想。如将夫妻一方的“买断工龄款”“辞职补偿金”等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有悖于公平合理的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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