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失业保险金标准明起正式调整
本报讯记者李小杏报道昨日,记者从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沈阳市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对本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标准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调整到每月630元(四县市调整到525元);累计缴费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调整到每月720元(四县市调整到600元)。
具体调整规定:
1、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蒲河新城、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580元调整到630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660元调整到720元。
2、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500元调整到52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560元调整到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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