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
12月22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内蒙古已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据悉,这次调整是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及《失业保险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自治区要求各盟市适时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具体调整办法为第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记者张昊文通讯员王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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