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国务院《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和《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应按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四川省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我省除公务员和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外,其他单位及其职工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失业保险的执行具有强制性,必须应保尽保。学校及其职工属于参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