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于2007年10月进入某酒店从事服务员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酒店同时为邵某缴纳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2010年5月,邵某向酒店提出要求为其缴纳失业保险,但酒店予以拒绝。随后,邵某向酒店提出辞职,并于2010年6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酒店双倍赔偿失业金损失5488元。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依法为劳动者参保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酒店未为申请人缴纳失业保险,这显然是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仲裁委裁决酒店双倍赔偿邵某失业金损失5488元。
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本案中,邵某于2007年10月进入某酒店工作,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根据规定,酒店应当在与邵某建立劳动关系时,依法为其缴纳失业保险。但酒店一直没有为邵某缴纳失业保险费用,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不能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二倍给予赔偿。”因此,酒店应当按此规定向邵某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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