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办理失业登记: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16周岁至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的劳动者,可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但下列人员除外:持有残疾证者;正在就读的学生和等待就学的人员;已经办理了退休(含离休)、因病退职手续的人员;其他不符合失业定义的人员。
2、各类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手续:
(1)大、中专、技校毕(肄)业生凭学校出具的毕(肄)业文凭;
(2)初、高中毕业生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就业预备制合格证书;
(3)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的凭释放或解教证明;
(4)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凭退工通知单和《劳动手册》;
(5)办理失业登记还须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一寸证件照两张(有《劳动手册》者无须携带证件照,18至24周岁的男青年还须提供其兵役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大、中专、技校毕(肄)业生,初次办理《劳动手册》,可以由学校到所在地的区或县职业介绍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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