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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务工人员与深圳户籍居民同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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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昨天下午,记者从光明新区社会建设局了解到,《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若干规定》的最大特点和亮点是将全市异地务工人员纳入了失业保险参保范围,依法办理失业登记、核发失业保险待遇和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档案管理、政策咨询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推动全市公共就业服务向均等化方向发展。

  昨天,为确保《若干规定》顺利实施,让广大异地务工人员充分了解政策,新区社会建设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失业登记及核发失业保险待遇的相关程序进行简单介绍。

  据悉,失业登记的适用对象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暂时尚未就业且在深圳市同一单位就业并连续参加失业保险满6个月以上的异地务工人员和符合法定条件的深圳户籍人员均可办理。失业登记办理机构:异地务工人员前往居住地或者失业前最后参保单位所在区的任一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深圳户籍人员前往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区的任一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符合条件、想要办理失业登记人员可以直接前往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或者登录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一站式申领系统进行事业登记网上预申报,并在规定时限内前往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与此同时,另外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失业金的申领。据悉,办理失业登记且符合条件的户籍人员或者异地务工人员可以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失业金。适用对象为: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并且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失业金申领标准和期限为:失业金每月标准为深圳市每年最低工资的80%。失业金申领期限由市社保信息系统核算。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办理程序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异地务工人员前往居住地或者失业前的最后参保工作单位所在区的任一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深圳户籍人员前往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区的任一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社会保障卡或者身份证原件;(2)申请人签名确认的在本市开户的四大国有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活期存折或者借记卡复印件。

  失业保险金发放,将由社保局事业部门审核汇总发放名单,由社保机构计财部门于次月15日前通过银行按月发放至申请人个人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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