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须知
一、申领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
二、申领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持遇。
(1)用人单位及其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本人申请自谋职业,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后,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自谋职业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申领程序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和停发工资(基本生活费)日期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其终上或者解除劳动(工作)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将失业人员报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2、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之曰起仙日内、到受理其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并出示下列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失业人员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和停发工资(基本生活费)日期的证明;
(3)本人的失业证;
(4)求职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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