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办事程序
一、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的申报时限
1、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向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2、失业人员应自终止或解除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办理个人申报登记手续。
3、因失业人员到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导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失业申报或登记的,经仲裁机构仲裁或审判后,如维持企业的处理决定,可在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开出之日起30日内,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申报和登记手续。
二、申报材料及应填报的报表
1、《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及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2、失业人员原劳动合同文本
3、终止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协议书(协议书上应注明解除原因,或附有解除合同原因的证明,并应由失业人员签字认可。)
4、《养老保险手册》
5、《就.失业证》
6、《失业人员享受资格审核表》(用人单位填报)
7、《具备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人员分区花名册》(用人单位填报)
8、《天津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用人单位填报)
9、《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失业人员填报)
三、失业保险办事程序
领取《就.失业证》→失业登记→就业转失业录入→(劳动局对《天津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审批)→打印《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办理失业金申领资格申报审批→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核定表》及《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存入失业人员档案→告知失业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办理个人登记及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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