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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上调失业保险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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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今年11月起,内蒙古再次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月人均超过800元;具体调整办法是:第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此外,每个地区的上调金额不一样。
       记者日前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今年11月起,内蒙古再次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最高增幅达120元,月人均超过800元。
 
  今年以来,内蒙古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增至232.4万人,其中4.8万人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人均失业保险金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失业人员均能按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
 
  据悉,具体调整办法是:第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自治区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处工作人员郑玉玲解释:“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缴费满1年的,可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多可领取24个月。每个盟市为一个统筹地区,统筹地区最低工资以盟市所在地为标准。以呼和浩特为例,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为:第1至12个月,每月失业保险金为1200元的80%;第13至24个月,每月为1200元的70%。调整后,呼和浩特每月平均发放标准为900元,比调整前每月提高了112.5元。”
 
  此前,该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每月1200元,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每月1100元,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每月1000元,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每月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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