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第十条的规定,衡阳市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相应调整如下:市本级、珠晖区、雁峰区、石鼓区、蒸湘区、南岳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672元/月调整为760元/月;衡南县、衡阳县、衡山县、衡东县、祁东县、常宁市、耒阳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616元/月调整为696元/月。市人社局同时要求,各县(市)区在遵照执行时,要做好相应月份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差额部分的补发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需缴纳医保费,就可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待遇,其医保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