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类适用地区:一类地区是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200元;二类地区是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市,提高到1045元;三类地区是各县级市,提高到936元;四类地区是各县、自治县,提高到830元。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新调整的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进行调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在1-15年以内的,失业保险金计算比例为最低工资标准的0.7倍,即一类地区为840元,二类地区为732元,三类地区为655元,四类地区为581元。失业保险金计算比例随着缴费年限的增长而提高,当达到44年及以上时,失业保险金为最低工资标准的0.99倍,约等于最低工资标准,即一类地区为1188元,二类地区为1035元,三类地区为927元,四类地区为822元。
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有何区别?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员解释说,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开始缴交失业保险费的起止时间,年限满一年计为一年。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还没有开始参加社会保险就已经在单位工作的职工,只要一直在这个单位上班,在参加社保前的工作年限,就视同缴费年限。
据了解,随着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提高,失业人员享受的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也将随之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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