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
缴费期限规定: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主观意愿: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要求: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经办机构或者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
(七)考入全日制学校学习的;
(八)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九)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失业保险申领办理时限:
失业人员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在每月10、11日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社办理失业状态确认手续,每月22日持太平洋卡领取失业保险金。
所以,如果主动离职的话,就申请不了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