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市政府贯彻落实《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通知,具体内容和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目前南京市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一个月520元。
在市政府今年第94号文件中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10年的,每满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24个月。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申请延长领取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女性年满4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男性5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并且参加失业保险已满15年,其中在本市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
延长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当地同期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1.3倍发放。目前南京实际低保标准为400元,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即为520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暂停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当上述的中断原因消失、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时,可继续领取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选择在南京市领取或回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南京市溧水县、高淳县可参照本通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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