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经研究决定,全省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上调为:721元/人·月,从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每人每月增加70元钱到203元钱不等。
据了解,根据《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省2010年已实行的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实际及我省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经研究决定,我省各市(州)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为721元/人·月。
据了解,今年我省失业保险金调整与往年有别,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再分地区执行不同标准,全省各市(州)均统一为721元/人·月。
以往将市、县、区分为三类:一类区标准为651元/人·月,二类区为581元/人·月,三类区为518元/人·月。
调整后,一类区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二类区和三类区分别增加140元和203元。
据介绍,按照有关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者,可申领失业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领取失业金的期限,按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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