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老伴于1975年参加工作,一直在某机电公司工作至2005年12月。2006年1月,公司由于经营不佳需要裁员,我老伴在裁减之列。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我老伴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不久前,老伴不幸因病去世。请问,我老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去世,我可以请求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偿吗?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49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据此,你老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去世,你可以申请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你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明、与死亡失业人员关系证明、死亡人员的失业登记证明、死亡证明等材料,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批准后,即按当地规定标准予以发放上述费用。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