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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办理有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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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市人社部门友情提醒广大劳动者:一旦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及时到受理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以免影响本次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

  上月底,读者黄先生来电诉求说,他于去年下岗失业在家,上月到市人社部门办理申领失业金手续时,工作人员称“不好办,已过期了”,这一回答让他很纳闷:原本每月可领好几百元失业金的,现在一分钱都没有了?难道人社中心也会“吃掉”下岗人员的养命钱?

  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就业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后得知,他们也接到了黄先生的投诉。经调查核实,黄先生于2007年2月至2011年11月在顺丰运输(常州)有限公司工作,去年11月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及时到市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至今已超过半年时间。但黄某称,他在常州失业后又到南京溧水就业过一段时间。该负责人说,为了这事,“就业中心”还特地与溧水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失业保险科取得联系,溧水方面答复“黄某在溧水缴费不满一年,不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经多次与溧水市沟通后,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决定以黄某在溧水市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依据,凭溧水市的终止解除证明以及在常州工作单位的手续到常州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可在与黄某几次电话沟通中,发现其由于旷工等原因,一直未到原单位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鉴于这一情况,“就业中心”主动与顺丰运输(常州)有限公司联系,请单位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为黄某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为其开具了旷工辞退手续。于是,“就业中心”失业保险科待遇核定窗口及时为黄某办理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手续,同时也根据其本人要求办理了失业保险待遇转移手续,让其回原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透过这起诉求发现,能否办理失业金的关键是失业申领时间。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二十条规定:“失业人员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也就是说,失业人员超过了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限,在这次失业期间就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并不是失业金就没有了,而是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时间仍予以保留,将与重新就业后的参保缴费时间合并计算,等下次失业后一并办理并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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