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从3月13日起,我市根据《社会保险法》、《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及《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出台《咸阳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失业保险办法(试行)》,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失业保险。
今年我市将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保扩面和已参保单位漏保职工的全员参保工作。《办法》规定,凡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员工(指在法定的劳动年龄内,与个体工商户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按本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就可享有失业保险待遇。参保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员工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资料才能进行参保登记。参保员工累计缴费满一年后失业的,可向受理其参保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失业。申报时,如果是雇主本人,应提供注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有效证明;如果是员工,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在办理失业登记后,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此外,该《办法》规定,参保单位需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个人收入,收入状况无法确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核定其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3%,其中,个体工商户,以雇主和全部员工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2%缴纳单位承担部分;雇主和员工个人,按照缴费基数1%缴纳,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参保单位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参保单位可按月或按季度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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