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化市民潘女士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她因为没能完全领到失业保险金与前公司发生了纠纷,当她向律师进行咨询的时候才知道,原来失业保险金也有很多说道。
3年前,潘女士在当地一家快餐连锁公司找到工作,并与其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务合同。此外,公司还为她办理了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
2012年年末,潘女士的合同到期后,因为与公司发生了矛盾,公司拒绝与她续约。此后,潘女士失业了5个多月。在失业的这段期间内,潘女士听人说自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于是她多次上门希望公司将她的档案转移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便办理失业登记。
但因为种种原因,潘女士的档案迟到了三个月,她只领到了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对我造成失业保险金的损失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潘女士十分气愤,向律师进行咨询,以便通过法律突进维护合法权益,通化市新岭路17号律师所律师程文华对此进行了解答。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程文华律师介绍,潘女士与公司解除劳务合同后,公司就应该及时为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使其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该公司在长达3个月的时间内一直没有为潘女士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规定,其行为是非常错误的。”程文华律师认为,由于该公司的错误行为,已在客观上导致了潘女士的损失。潘女士可以继续向公司要求赔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公司仍然不予承担赔偿责任,潘女士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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