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规定,本市国有、外商投资、港澳台商投资、城镇集体、城镇私营、城镇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和职工都应参缴失业保险费(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和人员除外)。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工资总额2‰为其职工缴费,职工本人按照本人工资1%缴费。
新条例指出,用人单位应在成立后30天内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并按月足额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逾期不缴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失业人员自失业之日起60天内,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失业、求职登记凭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将从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
新条例还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和领取项目作出详细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领取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女性失业人员的生育补助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服兵役、移居境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的、被判刑或劳教等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新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每年至少1次向职工公布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职工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查询。失业保险金只能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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