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第18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其出具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且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参加失业保险以及缴费情况等有关材料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第22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宁政办法【2011】94号)第1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每满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24个月。“
根据如上政策,提问人如想领取失业保险金,应要求其原单位至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