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合理保障失业人员医疗待遇水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出台文件,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
“领取失业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了统一和规范。自今年7月1日起,我市领取失业金人员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用缴费。领取失业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的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此次享受人员范围包括今年7月1日后新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的人员,以及7月1日前开始领取、7月1日后仍在领取失业金的人员。
缴费费率统一确定为9%,按规定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已个人挂档缴纳2011年7月以后医疗保险费的领取失业金人员,按规定自今年7月起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为便于操作,领取失业金人员在办理申领手续时,应自愿选择领取失业金期间是否挂档缴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更改。
领取失业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自办理申领失业金手续次日起享受与参保职工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立等待期限。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到办理申领失业金手续前的医保断保期间内,不享受医保待遇。自办理申领失业金手续次日起至缴纳医疗保险费之日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失业人员先行垫付,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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